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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

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
被告
美亞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學超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項關於「115,94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5,9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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