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昊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兆生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