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 抗告人
- 亞洲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榜原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季佩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信孝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季佩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信孝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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