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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抗告人
亞洲國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榜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季佩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信孝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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