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灝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馨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濤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一件),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1,105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附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