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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張明輝

  • 原告
    陳湘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湘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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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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