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湘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