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湘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8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