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湘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已先後於同年5月18日及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