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 原告
- 楊玉琴
- 被告
-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棟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3日具狀陳報自100年起至103年止之提撥勞退差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原告請求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6元,乃擴張訴之聲明,惟被告未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前揭陳報資料顯然尚未合法送達被告,爰為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