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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原告
楊玉琴
被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4年3月3日具狀陳報自100年起至103年止之提撥勞退差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原告請求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6元,乃擴張訴之聲明,惟被告未於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前揭陳報資料顯然尚未合法送達被告,爰為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到院,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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