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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龍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玉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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