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聖揚 訴訟代理人 程玉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品薰 林品蕎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蘭姵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品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