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聖揚
- 訴訟代理人
- 程玉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品薰
- 即原告
- 林品蕎
- 即原告
- 兼上二人共
- 即原告
- 同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蘭姵儀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品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