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213號

原告
謝嘉菱
被告
哈妮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哈妮客有限公司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3 年7 月1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4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 年3 月14日向原告收取「手足基礎保養課程」教學費用12,000元,依約定被告應於102 年3月23日起每週六下午1 時、每堂4 小時,連上4 周,由王思平教學。但兩堂課後,被告無法依約履行課程,擅自更改上課時數及日期,故原告主張被告應退回課程費用,經被告於102 年4 月12日同意退款7,488 元,然遲未履行,為此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到院。

五、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與所述大致相符之存簿內頁明細、蘆洲光華路郵局存證號碼000128號、台北松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982號、手機對話紀錄、網頁資料列印、商品價格明細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