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葉詩佳

原   告
天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堯
訴訟代理人
李治斌
被   告
宏叡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