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4號
- 原告
- 張昭旺即東昇輪胎行
- 被告
- 新鴻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輪胎承包合約書第18條:「因本合約發生爭執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