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345號 原 告 華微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生 李進生 被 告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經營帝寶假期旅行社,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與被告簽訂「專案外包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伊委託被告製作帝寶假期網站之程式設計專案(包含形象首頁及專業網),約定被告應於103年5月30日前完成工作,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伊並依約於簽約時預付報酬27, 000元予被告。詎被告事後未依限完成工作即避不見面,伊 之帝寶假期旅行社預定103年6月24日開幕,伊自得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26條、259條規定或主張終止契約,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款項及自受領時起算之利息等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給付25,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嗣擴張聲明如上〈見本院卷第46頁〉,核並未變更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則以:伊於103年5月15日即依照原告所提供之規格圖檔,將所設計之相關網頁美工圖檔以LINE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待原告確認無誤後即可執行後續之程式設計。而系爭契約伊受託之工作範圍僅有一個形象網首頁及一個專業網頁,惟原告於收受上開伊所設計之網頁美工圖檔後,卻要求伊須另外增加設計得延伸連結至9m9旅遊網站(包含連結 9m9旅遊網之大陸及臺灣網站)之11個網頁,致須重新設計 其他網頁,而屬系爭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工件,伊不同意,原告即不再聯絡。是系爭契約工作之遲延係可歸責於原告,且本件並無約定須以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情形,原告自不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付款項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兩造於103年4月10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委託被告製作帝寶假期網站之程式設計專案(包含形象首頁及專業網),,約定報酬為82,000元,原告於簽約時預付被告部分報酬 27,000元,嗣被告於103年5月15日已將所設計之相關網頁美工圖檔以LINE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通知送達予原告之事實,有原告提出系爭契約之合約書(見本院卷第4-6頁)、被告 提出所設計之網頁美工圖檔(見本院卷第41-46頁)為證, 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7頁、第103頁),堪認真實 。是依系爭契約由原告給付報酬,被告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兩造間應成立承攬契約。原告主張被告嗣因遲延不能完成網頁程式設計工作,請求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返還已付報酬,被告則以上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依被告所提出而為原告所不爭之兩造於103年5月16日之LINE通訊軟體之通訊內容所示:「(原告稱)在(再)一次向你確認一下我們的案子方向:1.製作我公司形象首頁,2.製作我所提供的專業網並且能一直延伸增加其他專業網的網站及後台。3.之行程頁面將跟9m9統合(以這次作業提供之版型 及後台方式為主)旅遊行程,還可串連至9m9網相關連結。 3.複製9m9旅遊網站並變更國內為臺灣,大陸為國內。」( 見本院卷第99頁之被證14),而原告亦自承「(問:被證14,LINE的內容所述能一直延伸連結的增加專業網及後台,是什麼意思?)就是要連結臺灣的9M9網路平台,9M9網路平台並非只是同業可以點閱,而是每個消費者可以點閱,也可以供其他同業放置廣告,但我們都沒有收費。當初就有約定要連結,只是口頭約定,沒有寫於書面,因為被告簽約前說 9M9是他之前的團隊設計,他有辦法可以連結。」「(問: 被證14,右上半部分的LINE,為何說要9M9 變更國內為臺灣,大陸為國內,是何意思?)大陸9M9的網站到現在都還沒 有完成,我們只是跟被告講一個概念,希望將來大陸9M9網 站開通後,希望被告能寫一個程式能連結大陸的9M9的網站 。因為當初交給被告所屬的團隊設計9M9網站時,吃了一個 虧,我們沒有辦法找別人重新製作一個帝寶網站連結到9M9 網站。連結到大陸9M9確實是合約外的事務,我們只是希望 被告能夠幫我們做,我們在LINE也有跟他說,我們不會虧待他。」,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合約標的物所載,本件約定之 工作範圍僅有帝寶假期網站之形象首頁及專業網之二個網頁程式設計而已,原告已自承要求連結至大陸9M9網站網頁之 程式設計工作確實是合約外的事務,另連結至臺灣9M9網站 網頁之程式設計工作,原告雖主張曾有口頭約定,但已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又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足認103年5月15日被告依約將所設計之相關帝寶假期網站之形象首頁及專業網之網頁美工圖檔以LINE通訊軟體及電子郵件通知送達交付原告,請求原告確認,以便進行後續之程式設計工作,惟原告卻於103年5月16日要求被告另外增加設計系爭契約原約定工作範圍以外之連結至臺灣9M9網 站及大陸9M9網站網頁之程式設計工作,經被告拒絕,兩造 即未再聯絡,而未繼續履約。可見系爭契約工作遲延完成,乃係原告超逾原約定範圍而要求增加系爭契約所未約定之工作,原告既未加付報酬卻要求被告無償完成增加之工作,被告就此違約行為拒絕履行,自有正當理由。原告就被告已完成之相關網頁美工圖檔之前置程序作業,要求尚須增加其他網頁連結設計工作,顯係拒絕受領被告依約已完成之相關網頁美工圖檔之前階段工作,致被告因未經原告認可已完成網頁美工圖檔之協同行為,而無從繼續履行後續之相關程式設計工作,其遲延咎在原告,乃係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自不得於工作完成後或工作進行中,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或第503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㈡又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係指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而言;是一般契約期限約定,本非契約要素,定作人尚不得以遲延完成工作主張解除契約,以避免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由於因嗣後之債務不履行情事,使其溯及的消滅契約關係,致增法律關係之複雜性,故原則上應以「終止」之方法消滅其契約關係。系爭契約第2條第1項固約定於103年5月30日前完成,原告雖主張伊經營之帝寶假期旅行社將於103年6月24日開幕而該特定期限係為契約要素云云,查旅行社固有以網路為行銷手段之一,但一般旅遊業仍有其他實體銷售途徑,原告既未證明其係專以網路行銷之業者,而本件工作雖未於103年5月30日完成,原告依然於103年6月24日如期開幕,有原告提出之開幕照片可按(見本院卷第48-50頁),原告復自承已於103年7月2日另行委託他人重新製作網頁(見本院卷第47、51頁),可見本件期限約定並無依客觀上或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而被告復否認兩造曾有此特別期限意思表示之約定,從而上開期限約定僅為一般期限約定,原告尚不得解除本件承攬契約。原告雖另主張終止契約等情(見本院卷第27頁),而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定作人雖得隨時終止契 約,惟終止契約僅係向後發生契約消滅之效力,並非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本件工作既屬繼續性契約,被告亦已製作完成前置階段之形象首頁及專業網之網頁美工圖檔部分工作,本院審酌系爭契約之主要工作為程式設計,前置階段之形象首頁及專業網之網頁美工圖檔部分,依其契約性質約占其全部工作量之1/3,而被告所受領之預付報酬27,000元,亦約 占原約定報酬82,000元之1/3,是被告就所完成之部分工作 而得請求之部分報酬,尚與原告預付報酬27,000元相當。而就系爭契約工作遲延而終止,乃不可歸責於被告,已如前述,原告本不得向被告求償,被告受領預付報酬27,000元,作為系爭契約終止前,其已完成部分工作之報酬,自有相當法律上原因,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契約,請求依不當得利返還預付報酬27,000元,自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預付報酬27,000元,尚不足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000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敗訴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純敏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