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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品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傑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志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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