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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7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朋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年

訴訟代收人 劉恩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北小字第273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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