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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履行和解內容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原告
徐國朧
原告
賴民茹
原告
王昱勛
原告
吳保慶
原告
洪翌琳
原告
洪翌馨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翌茹
被告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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