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8號
- 原告
- 徐國朧
- 原告
- 賴民茹
- 原告
- 王昱勛
- 原告
- 吳保慶
- 原告
- 洪翌琳
- 原告
- 洪翌馨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翌茹
- 被告
- 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