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綾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
TAIWAN HOLDINGS LIMITED)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第十行關於「設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