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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沈佳宜

聲請人
即原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相對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

      TAIWAN HOLDINGS LIMITED)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第十行關於「設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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