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 原告
-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TAIWAN HOLDINGS 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委任關係不存在登記在案,有卷附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為據。且經本院先後二次依原告之聲請為被告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鄭文婷、徐正珩,彼二人亦分別具狀陳明不願接受法院所命職務,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裁判意旨尚無不可。則本件既無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103年11月26日前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1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6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