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聲請人
即原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上列聲請人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