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李慧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於起訴狀補簽名或蓋章,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