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張明輝

  • 原告
    李慧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李慧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於起訴狀補簽名或蓋章,並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曉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