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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小字第24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小字第24號

原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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