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原 告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霞 訴訟代理人 李東洲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全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