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明霞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洲
- 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全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全崴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