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1號
- 原告
- 暢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明霞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洲
- 被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