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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8號

原告
世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奎錡
訴訟代理人
沈琴惠
訴訟代理人
謝昇達
被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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