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薛陳安即聯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