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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薛陳安即聯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4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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