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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和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和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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