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 原告
- 和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和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