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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原告
佑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翰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告
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鴻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聲明第一項為請求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21,025元: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另給付每月6,300元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有起訴狀1份附卷可按。則原告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即應以本件訴訟所需之辦案期間約30個月乘以每月6,300元所得189,000元為推定價額,加計第一項之221,025元,總計為41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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