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 原告
- 佑茂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翰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廷律師
- 被告
- 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瞿鴻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聲明第一項為請求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21,025元: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另給付每月6,300元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有起訴狀1份附卷可按。則原告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即應以本件訴訟所需之辦案期間約30個月乘以每月6,300元所得189,000元為推定價額,加計第一項之221,025元,總計為41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