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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原告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法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法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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