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黃惠萍、羅智先、曹德風
- 原告林玠旻
-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9號原 告 林玠旻 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 訴訟代理人 郭清泉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祐伸 被 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雲玲 周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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