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 原告
- 徐美芳
- 被告
-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有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所簽訂之產品訂購契約書第14項,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產品訂購契約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