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25號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客麵包冷飲店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86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82,972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91,486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