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0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086號
- 原告
- 老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惟誠
- 訴訟代理人
- 任智寬
- 被告
- 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桃園縣蘆竹鄉」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蘆竹區」;「桃園縣楊梅市」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楊梅區」;日期欄「民國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