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何瑞
- 原告吳志忠
- 被告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3號原 告 吳志忠 被 告 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康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62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時聲明撤回訴訟,惟被告表示不同意,故本件訴訟仍應續行並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華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康證資產管理府份有限公司)於 100年間由其受僱人何啟宏向訴外人鋒格印刷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即原告,下稱鋒格印刷公司)訂購印製被告公司都市更新簡介及意見調查表等印刷品DM資料一批,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145,300元,鋒格印刷公司於 100年6、7月間將印刷品交付何啟宏,未料被告迄今未付款,屢經催討無效,原告為鋒格印刷公司負責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45,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辯稱略以:何啟宏不是被告公司的受僱人,何啟宏是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啟瑞的哥哥,沒有工作,何啟宏知道康證集團要找土地辦理都更,所以就拿公司的簡介去外面找土地,要跟地主合作都更,這是一般居間介紹的作法,如果有找到土地就回報給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同意後,就由公司自己接手辦理。有成功的話,何啟宏是居間介紹人可以得到佣金,沒有成功就沒有報酬。原告提告的這個案件被告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也沒見過地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主張訴外人何啟宏委託鋒格印刷公司印製印刷品一批,價款總計145,300元,業據提出印刷品、報價單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10-21頁、第46-48頁),此部分事實堪認屬真正。惟依原告於審理中陳述:何啟宏係委託鋒格印刷公司印製印刷品等語(參本院卷第42頁),本件受託印刷之承攬人為鋒格印刷公司,並非原告個人,原告雖為鋒格印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原告與鋒格印刷公司各有獨立之人格,本件係何啟宏委託鋒格印刷公司承攬印刷品印製工作,堪以認定。原告既非承攬人,原告以其名義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