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邦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7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