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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 原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邦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 7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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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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