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4號原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被 告 五邦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