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28號
- 原告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被告
-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益田
- 法定代理人
- 李晟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華
- 法定代理人
- 梁柏薰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江
- 法定代理人
- 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三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