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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清償檢驗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登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憬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登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4年6月3日變更為王進發,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故本件李長憬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於104年6月12日提出之抗告狀,與法不合,應補正由登民實業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王進發代理提出之抗告狀。

二、又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依法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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