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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清償檢驗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8號

抗告人
登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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