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
萬零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