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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24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胡宏文

上訴人
即被告
惠諭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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