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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 原告
    吳佳親
  •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原   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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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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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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