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吳春臺
- 原告吳佳親
-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原 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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