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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原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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