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 原告
    吳佳親
  •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原   告 吳佳親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 90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東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