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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原告
吳佳親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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