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吳春臺
- 原告吳佳親
-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原 告 吳佳親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 90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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