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 原告
- 吳佳親
- 被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9000號債權憑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