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加藤匠、黃武雄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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