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