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原 告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儁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被 告 李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