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 原告
-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儁芳
- 訴訟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 被告
- 李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李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2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