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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原告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儁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被告
李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李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2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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