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儁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