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原 告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91年7月8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廢 止登記在案,有該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函等附卷可稽,原告起訴狀所列載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殁),乃原公司負責人,並不合法。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又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此有本院民事庭103年11月25日函1件在卷可稽;另被告公司董事4人 ,即董事長乙○○、董事丙○○、丁○○、戊○○(已殁)之任期均於90年1月7日已屆滿,附此敘明。 二、補正原告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資料、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任之會議紀錄、收費依據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催繳資料(催告信函及回執)、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