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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陳碧菊

  • 原告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 被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7號原   告 淡水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被   告 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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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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