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張明輝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鍾振裕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天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1439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朱珮君 被   告 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振裕 人 被   告 張天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劉曉玲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2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詎被告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103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原告主文 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44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曉玲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曉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